意外後無停車及無報告
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第56條及第57條,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意外後,駕駛人沒有停車及/或沒有向警方報告意外。
根據法例,如果你的車輛在道路上涉及意外,而意外引致:
你必須:
| 罪行 | 最高刑罰 | 停牌期 |
|---|---|---|
| 意外後沒有停車 | 罰款$5,000及監禁6個月 | 可被取消駕駛資格 |
| 罪行 | 最高刑罰 | 停牌期 |
|---|---|---|
| 意外後沒有報告 | 罰款$2,000及監禁3個月 | 可被取消駕駛資格 |
即使是輕微刮花或碰撞,只要造成他人財物損毀或傷害,都必須停車及提供資料,或在24小時內報警。
即使對方同意不報警,你仍有法律責任向警方報告意外(如未能在現場提供資料)。
「不知道」通常不是有效抗辯。法庭會考慮駕駛人是否應該知道發生了意外。
法例要求「立即」停車。即使稍後返回,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。